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天、翟某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孙某、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某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