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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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6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驮着本镇X村郭五门村村民郭××,沿唐河县桐(河)苍(台)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桐寨铺镇种子公司门前时,与相向行驶的李××驾驶的豫x号罐式货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乘坐其摩托车的郭××当场死亡。经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法医检验,郭××系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而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无责任。

2010年7月12日,经调解王某某已赔偿郭××死亡赔偿费等费用共x元;李××赔偿x.62元。郭××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其他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较好,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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