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附X号。
法定代表人:职某某,职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新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景慧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新涛,被告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卢某某于2008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存入被告账户。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
被告卢某某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存款凭条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某。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被告在建设银行一账户的2008年6月19日存款5000元的存款凭条一份,单位费用报销单一份(报销内容为:卢某某借款,没有卢某某签字),情况说明一份(出具说明人未出庭),主张被告借款当月工资条一份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应该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景慧玲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