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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斯克图片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影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193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9376号

原告北京地斯克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金港国际大厦X-X-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苏海峰,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燕琴,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地斯克图片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影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地斯克图片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地斯克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地斯克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北京地斯克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陈闯

人民陪审员陈萍

二ОО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自柱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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