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玉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21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黎某。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因而发生争吵,打架。2007年2月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已2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要求被告偿还婚前债务4000元。
被告黎某某口头辩称,原告诉称基本不是事实,原、被告亦没有经常打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黎某。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2月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另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杨某雪,现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要求原告每月负担女儿黎某的抚养费100元。原告主张欠原告妹妹杨某玲1000元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主张婚前被告欠其债务4000元,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后又未能妥善处理,以致原、被告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特别是原告于2008年2月回娘家生活后,原、被告分居达2年之久,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每月负担女儿黎某抚养费100元,原告主张其生活困难且已有一女儿杨××需要抚养,要求由被告抚养黎某,因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婚前欠其债务4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该债务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认定和处理,原告可与被告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黎某跟随被告黎某某生活,由原告杨某某自2010年4月起每月给付黎某抚养费100元,直至黎某年满18周岁,原告每年应付的扶养费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玉勇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