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立影,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某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