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身份证名字李某玉),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甲(身份证名字牛某凤),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