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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牛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身份证名字李某玉),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甲(身份证名字牛某凤),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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