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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与佟某人知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7-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620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蜚克图第二中学学生,现住所(略)。

法定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凤楼,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庆,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所(略)。

2004年2月21日17时许,因原告那某与被告之外孙女齐爽玩耍时发生争吵,被告佟某知晓后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治疗,产生相关费用,经阿城市公安局蜚克图派出所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该所认定事实,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均无异议,但被告未给付此赔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费总计(略)元。庭审中,被告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同意按阿城市公安局蜚克图镇派出所调解意见进行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佟某赔偿原告那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2004年7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90元,其他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秀华

代理审判员王中伟

代理审判员何静波

二OO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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