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毛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原告邓某甲的妻子。
被告邓某丙,女,52岁,土家族,住(略)。
被告毛某丁,男,26岁,土家族,住(略),系被告邓某丙的儿子。
原告邓某甲、毛某乙与被告邓某丙、毛某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某甲、毛某乙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甲、毛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甲、毛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邓某甲、毛某乙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