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强、唐西丽夫妇违法生育一案,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武军计生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6日予以受理,并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张武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0年6月8日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局执行。2010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强、唐西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强、唐西丽于2010年6月17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邓强、唐西丽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张武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能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覃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