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泽元、常运英与被执行人张家界茂业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的(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家界茂业园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林泽元、常运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万元。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家界茂业园林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林泽元、常运英履行了1.8万元,剩余1万元未履行。本院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茂业园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泽元、常运英也向本院提供不出张家界茂业园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2010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林泽元、常运英,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泽元、常运英收到告知书后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第三部分第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张武执字第X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权利人林泽元、常运英在被执行人张家界茂业园林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杨文胜
审判员覃玉奇
审判员李松儒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