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工人,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1月18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3分,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前给原告李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减免1160元,实收174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