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又名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邱××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邱××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08年9月即经常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华航社区,并购置了住宅。因此,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徐维海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