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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87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8770号

原告杨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金燕龙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时代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汇智时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金燕龙大厦X室,实际经营地在昌平区,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汇智时代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金燕龙大厦X室。原告杨某某称因被告汇智时代公司制作的涉案图书封面外包装、配套材料等上所注的地址在海淀区,认为系该公司住所地,故将其诉至本院,现因发现被告汇智时代公司住所地在昌平区,故同意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汇智时代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杨某某亦认可该事实,因昌平区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汇智时代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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