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金燕龙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时代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汇智时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金燕龙大厦X室,实际经营地在昌平区,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汇智时代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金燕龙大厦X室。原告杨某某称因被告汇智时代公司制作的涉案图书封面外包装、配套材料等上所注的地址在海淀区,认为系该公司住所地,故将其诉至本院,现因发现被告汇智时代公司住所地在昌平区,故同意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汇智时代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杨某某亦认可该事实,因昌平区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汇智时代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