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北京卓达世纪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武汉新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卓达世纪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因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卓达世纪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卓达世纪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卓达世纪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290.5元,由北京卓达世纪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