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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115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门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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