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新疆奎屯报社退休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梅,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星座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东二巷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振宜,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认真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东二巷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志钢,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人民出版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路读者大道X号。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人民出版社《读者》杂志社社长,住(略)。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社总编辑。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近元,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知英识语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苏某某诉广东新星座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广东认真企业有限公司、甘肃人民出版社、彭某诚、北京市知英识语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苏某某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张宝荣
人民陪审员孙翼鹏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苏某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