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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诉广东新星座音像制作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1544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15441号

原告苏某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新疆奎屯报社退休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梅,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星座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东二巷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振宜,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认真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东二巷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志钢,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人民出版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路读者大道X号。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人民出版社《读者》杂志社社长,住(略)。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社总编辑。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近元,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知英识语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苏某某诉广东新星座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广东认真企业有限公司、甘肃人民出版社、彭某诚、北京市知英识语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苏某某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张宝荣

人民陪审员孙翼鹏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苏某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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