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被告: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辰溪县X乡人,现任炎陵中冠竹木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兼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13元,由原告炎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许友平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