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岚,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X路沙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仕公司)诉被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飞仕公司起诉称:飞仕公司与慈文公司于2004年7月6日签订发行电视连续剧《七剑下天山》音像出版物的《合同书》,并于2004年10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合同签订后,飞仕公司依约支付了应付的版权使用费512万元。而慈文公司未依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母带,还违反了合同中有关该剧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约定。因此,慈文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飞仕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判令慈文公司返还飞仕公司版权使用费512万元、向飞仕公司支付违约金12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慈文公司答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慈文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了母带,没有违约行为;而飞仕公司未支付合同余款,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返还版权使用费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飞仕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飞仕公司与被告慈文公司于2004年7月6日签订了发行电视连续剧《七剑下天山》音像出版物的《合同书》,并于2004年10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经查,慈文公司已就上述涉案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该(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现飞仕公司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作为反诉请求在(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合并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