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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53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5304号

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粤海凯旋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第三人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广电大厦X楼E室。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穆瑞森

人民陪审员王某洁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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