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X乡X村后台屯。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物质局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08年9月28日被告以经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利息为x元,于2009年12月31日一次还清。到期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x元,被告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甲x元人民币;
二、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