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何,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X号楼A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回对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负担一千八百三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