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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村。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村。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中石委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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