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村。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村。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中石委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