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市西岗区X中学学生。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星海商城X号楼X。
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星海商城X号楼X。
委托代理人: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曙光新风社区新风委X组。
被告: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鲅鱼圈分公司生产协力分部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甲诉被告苑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甲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苑某甲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