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大江,商丘市梁园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某乙于2010年2月8日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x元及相当于利息的财产损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甲不服于2010年7月10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彭大江,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孙德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