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孟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春旺,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