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监字第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X镇X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伍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长沙市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伍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伍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以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伍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伍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祖湖
代理审判员郭伏华
代理审判员王波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思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