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玲,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春丽,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鞠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北京金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金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