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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安仁县新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7年5月X号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略)-X号。

被执行人安仁县新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驻安仁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现居住(略)。

被执行人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居住(略)。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的(2008)安民初字第300-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贺某某位于浙江省宁波市X街X村X幢X室房屋一套。2009年11月23日,该案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贺某某经过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唐某某、贺某某自行变卖该房屋,并将变卖房款立即交至法院指定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之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某某位于浙江省宁波市X街X村X幢X室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中权

审判员易香香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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