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党某某诉称,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x元,利息534.6元,支付令申请费116元,共计x.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称,双方可以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连某欠原告党某某x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连某于2010年2月9日以前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x元被告连某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给付原告党某某;
二、原告党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被告连某自愿承担。因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连某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一并给付原告党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丁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