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井家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新跃村X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1月27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费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索要,被告给付原告4000元,下余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诸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费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已履行了x元,原告表示认可,故变更诉讼请求1、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费x元。被告赵某某辩称,剩余款项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劳务费x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赵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劳务费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8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愿承担200元(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