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
被告北京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北京英华兴业房地产经纪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X号世纪嘉园X号楼XF。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
被告北京洋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京津塘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英华兴业房地产经纪中心、北京洋正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5(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