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绥宁县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绥宁县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文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