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窦某某。
申请再审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陈某某、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2日,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