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男,绥宁县广播电视局网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住(略)。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广播电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吴某某非许可销售安装地面卫星接受设施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广播电视局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有:一、由被执行人吴某某交纳罚款5000元,对所处罚款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不再执行,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广播电视局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赵立红
审判员向新元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袁益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