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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4月21日在凤泉区民政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即使在原告怀孕期间也没有停止对原告的打骂。双方曾在法院的调解下和好,被告保证不再打骂原告,但仍不悔改。原告认为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抚养权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岳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我抚养,不用对方出抚养费,嫁妆让原告拉走,有x多元压柜钱和拜礼钱被告也不要了,共同财产都给原告。

根据当事人陈述一致的内容,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10日举行了典礼仪式,于2009年4月21日在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挥右∽烂镌牱t。婚后原告的生育保险金2500元由被告保管。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曾起诉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

另查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三组合衣柜1套、三组合平柜1套、梳妆台带凳子1个、X组合沙发1套、茶几1个、电脑1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被子6条、摩托车1辆。以上财产除摩托车1辆由原告保管外,其他财产均由被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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