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某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18元,该款由被告于2010年10月24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70万元,2010年11月24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70万元,2010年12月24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x.18元。被告若未按约履行,原告就余款部分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24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刘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