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袁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10日15时35分,在本市X路X弄X号,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浙XX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已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460.70元、鉴定费人民币800元、交通费人民币14元;
二、被告袁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4080元、交通费人民币539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护理费人民币2000元、营养费人民币2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袁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