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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天靓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金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海民初字第205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20582号

原告北京飞天靓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圣峰,辽宁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朝鲜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县文化馆助理馆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海燕,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长青,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001年11月10日,北京飞天靓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靓马公司)与金某订立《剧本创作协议书》,约定由金某创作《凤凰变麻雀》剧本,由飞天靓马公司支付金某14万元。后飞天靓马公司支付金某7万元,金某将剧本初稿交付飞天靓马公司。后飞天靓马公司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金某退还稿酬并支付违约金。经询,金某同意解除双方的协议,并退还相应稿酬。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北京飞天靓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订立的《剧本创作协议书》于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解除;

二、被告金某于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返还原告北京飞天靓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稿酬六万三千元。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飞天靓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金某负担二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杨东起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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