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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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X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汝州市教师进修学校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X乡X村X组。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9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吉X军、何X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X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1日晚上10时许,因马X营经营的铝石矿占用本市X乡X村土地问题,被告人李某甲及武X茹、白X会、张X欣在本村党支部书记焦X法的安排下到马X营经营的铝石矿要求停止生产,在铝石矿附近李某甲与矿上负责人何X印发生争吵。后该矿停止生产,李某甲等人从矿上离开。何X印遂给马X营的妻弟吉X军打电话告知情况,后吉X军和何X印联系到李某甲家说矿上之事。当晚11时30分左右,吉X军先来到李某甲家屋内(李某甲家无院墙及大门),与李某甲发生争执,李某甲持一尺多长的砍刀朝吉X军颈部头部猛砍,吉X军颈部、头部被砍多刀。何X印听见打斗声即进入李某甲家,与李某甲发生厮打,何X印被李某甲砍伤头部,李某甲被何X印用李某机动三轮车摇把打伤头部及臂部。经法医学鉴定,吉X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何X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是,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0万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的请求,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意见是,我不承认是故意伤害,我砍被害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且刀也是从被害人手中夺过来的。

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1日晚上10时许,因马X营经营的铝石矿占用本市X乡X村土地问题,被告人李某甲及武X茹、白X会、张X欣在本村党支部书记焦X法的安排下到马X营经营的铝石矿要求停止生产,在铝石矿附近李某甲与矿上负责人何X印因停矿之事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该矿停止生产后,李某甲等人从矿上离开回家。何X印遂给马X营的妻弟吉X军打电话告知情况,后吉X军和何X印联系说到李某甲家说矿上之事。当晚11时30分左右,吉X军先来到李某甲家,边骂边进入李某甲家屋内(李某甲家无院墙及大门),与李某甲发生争执,李某甲持一尺多长的砍刀朝吉X军颈部头部猛砍,吉X军颈部、头部被砍伤。何X印听见打斗声即进入李某甲家,与李某甲发生厮打,何X印被李某甲砍伤头部,李某甲被何X印用李某机动三轮车摇把打伤头部及臂部。经法医学鉴定,吉X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何X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因从2004年南刘庄人马X营在我们村承包了十几亩地,名誉上是植树造林,但却一直在非法开采铝石矿,他们开采的地是马X营承包下来的,我们村一直也没说过什么。直到2009年9月11日下午6时许,我听我们村的武X宾说,马X营开采矿石采到我们村的集体耕地上了,我听了这话后,就一个人来到武X宾承包地上看了看,发现该地正被开采。因我是村支部委员,这块地就是我所管的组里的地,我看见此情况后马上找到村支部书记焦X法汇报,当时在场的还有我们村X组长张X欣、二二组组长白X会、村计生专干武X茹在场。我将此情况向村支书汇报后,村支书说让我带张X欣、白X会、武X茹一同来到武X宾承包的耕地上,见到一台挖掘机正在开采,我们四人就找开采矿石的负责人。我们见矿上停有一辆昌河车,车上坐的有人,我们就来到车旁边,叫车上的人,车上的人也不理我们,我就把车门开开。我见到我们乡X村的何X印在车上,他见我把车门开开就问我:干啥呢我说:你们的挖掘机挖我们的地了。他说:哪是你的地我说这是我们村集体的耕地。他说:这又不是你的地,你管那么宽干嘛。我说我们是村支书让来的,你要是挖也得先跟村里说说。就这样说着我就和何X印吵了起来。何拿出电话说要叫人来跟我说事,我一起的人看情况不对就赶紧说和,何还不高兴地说,现在叫你走我今晚也要追你家去。何用手机给他老板打了电话后把矿停了,我们四人就一起回村里了。到村上我们四个人又简单的把事情说了下,我就回家了。

到家里已有11时30分左右。我正准备睡觉时,看到门前过来辆红色汽车,在我家旁边停下了,从车上下来3个人,边走边骂,往我住的屋子走过来(我家没有院墙)。那人骂着:X你亲娘平均,我怎么得罪你了。我一听是骂我,我就拿着手电灯开门往外看。我看到吉X军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刀已经走到我家门前,我赶紧丢下手电筒,丢手电的瞬间我见吉X军抡起刀砍向我,我躲下就双手抱住他拿刀的那只手。这时,我们俩已经到了堂屋里的小桌旁边,吉X军把我摁坐在小桌子上,吉X军的手劲没我大,我们争夺刀时好像砍住吉X军的左臂部。我用左手拉住吉X军的头发把刀夺过来,吉就往屋外跑,我就追,追到屋门口时从屋外又进来两个人。这时我老婆刘X也起床来到门口,进来的两个人一人拿着棍,还有一人没看见拿的什么东西,这两个人把我媳妇就打倒了,因当时屋里没灯我躲进门和墙的缝里,他们用棍朝我躲的地方胡乱打。我见情况已经控制不住了,我就大声叫里屋住的三儿媳妇焦X娟起来。焦X娟起来后来到堂屋,把堂屋的灯开开了,堂屋灯开后那两个人看清了我的位置,就用棍往我身上打。我用左胳膊挡,但是还是打到头部,我就赶紧让焦X娟关灯,灯灭后我就强忍着打,走到打我的人旁边用刀砍他们,好像又砍住一个人,这两个人就往外跑了,我追了出去,刚追出屋门我听见我媳妇叫我不要追,我就回来了,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当时吉X军进我家嘴里不停地骂我,我开门吉X军到屋里骂,下来就开始打了。在院子里吉X军也骂咋着类,我X你亲娘。不知道吉X军去我家喝酒没有,没闻到他身上有酒气。我堂屋的门没有栓,平时都这样。

吉X军拿的刀我没有见过,刀啥样也没看清。刀有一尺多长,有把,单刃。我家也有一把刀,这刀是我2006年或者07年在焦村乡集会上18元买的,单刃砍刀,一尺多长。木头把,牌子记不清,我在家修树用。这刀放在我家西屋小床床头处一个编织袋里,和我的锯在一块。

我拿着刀就是准备把吉X军砍死,没有想着让他再出去,但是我被他打住头晕了一下,让他跑了,他才没有被我砍死。我也没看清楚啥刀,我当时头上有伤,头也晕,眼被血挡住了,回到屋里,我把刀放在大概是缝纫机上了。

我当时在乡卫生院时我儿子李X奇给我打电话,问我咱家有刀没有,我说,有。

2、被害人吉X军陈述。2009年9月11日晚10时30分左右,我接到我姐夫马X营在焦村X村开铝石矿的负责人何X印的电话,何说孟军哥,村上人上矿上来了,挡着不让干。我说咋着类,何说平均说要让咱到他家说事,我说我现在过去。我就给我哥吉X光打了电话,我们一起开车到焦村去了,在路上我给安沟村X组的两个组长打电话(二一组的张X欣、二二组的白X会)了解情况,两个组长说这事管不了,让我找村委员李某甲,我又给何X印打电话说让他开车到李某甲家,我和我哥就一直到李某甲家了。我先到李某甲家门口,我就一人下车,那时有11点多。我喊着平均哥、平均哥,就往他家屋门处走去,我听到李某甲在屋内答到“弄啥类”,这时我走到了他家屋门口,他屋门没关,他和他老婆从里屋出来也站到了门口,当时屋内没开灯,我说平均哥,咋着类……,话还没说完,李某甲就说你咋着类,说着就一刀砍到了我头上,我一下可迷了,赶紧把李某开,李某老婆就蹿上来,用手里的东西朝我打,我就赶紧从李某甲家屋门口让开,我见他家墙根处放有一个黑色的棍状的东西,有一两米长,我就拿着这东西胡乱向李某李某老婆打,我打着退着,李某甲家屋外有个沟,我退到这个沟边时一只脚踩空了,摔倒在沟边了,手里的东西也掉了。我赶紧起来往外跑,李某甲追上来一把就砍到我脖子上了,我挨了这一刀后就又摔倒了,我倒在地上看到何X印来了,我就喊学印哥快点,然后我就什么也记不清了,迷糊了,等我清醒时都是在医院的手术室了。开矿和村里有承包荒山协议,跟老百姓有占地协议。

我左颈部、左前额,是被李某甲砍的,左前额骨折了,前额一刀、后脑勺一刀不知道是谁砍的。我不知道是否打住李某人。我到李某甲家前没有喝酒。以前我和李某甲没有矛盾。

3、被害人何X印陈述。昨天晚上十点左右,焦村乡安沟的平均领着安沟村的妇女主任武X茹、白X会、张X欣(姓啥记不清了),他们四个人到安沟村边的铝石坑上挡住不让生产,我当时在铝石坑上我的昌河面包车里休息,我在矿上是专门负责运送工人或者买菜的。当时矿上正在生产,平均说矿上先停了,这地还没有说好。下来我说让我先给矿上当家的打个电话,咱不是管事的。当时矿上招呼事的人叫吴兵奇,这我给马X营打个电话说平均说让停,这马X营说咱就准备停,停就停,然后矿上就停了。然后平均、仁欣他们就走了。到十一点的时候,吉X军给我打个电话说准备去找平均,没有挖住他的地,怎么不让生产,我说吉X军这么晚了去找他弄啥,吉X军说,停,我情愿停,但是没有挖住他的地,他说停为啥就得停,说完吉X军就把电话挂了。

到十一点二十五的时候,吉X军又给我打电话,说他五分钟后到平均家,叫我也去,这刚好矿上看菜的袁X光、完X杰也在我的车上睡,于是我开着我的灰色面包车从矿上下来,把车停到矿上的伙房门口,矿上的伙房距离平均家有五十多米。然后我和袁X光、完X杰从车里下来,我们三个人手里什么也没拿往平均家去,大概走了二十多米看见吉X军的车过来了,停到平均家门口,我听见吉X军喊平均哥、平均哥,开开门,咋求着了又叫我矿上停了。我也听见平均问“谁”,吉X军说“X军”。这时我们三个人还没有到平均家门口,当我们三人走到平均家门口时,看见吉X光还在车上坐着,然后我们在门口站着看吉X军和平均咋说。停不到一分钟,听见平均家屋里吉X军和平均两个人吵开了,然后听见里面吉X军叫了一声,我们三个人就赶紧往平均家屋里跑,到平均家院里,平均家的狗叫的厉害,拦住过不去,然后我上平均家的三轮车上沿着过去到屋里,屋里亮着灯但不是很亮。我到屋里看见平均在屋西边,手里不知拿的啥在往吉X军身上打,平均的媳妇用手捺住吉X军的下身,吉X军在地上趴着喊X印快点,这我就说平均还打啥,我过去拦吉X军上身,一摸有血,这我就赶紧抱着吉X军往外走,我抱着吉X军到平均家门口,吉X军瘫到地上走不成了。这我赶紧喊吉X光、完X杰、袁X光一起把吉X军抬到车上送走了。在抬吉X军时我发现我头上流血了,一摸也是一个口子,才发现自己也被砍伤了,然后我喊着我也被砍住了,这他们把我和吉X军一起送到医院了。

当时我还在大门外面时,听见吉X军在院里喊平均哥、平均哥,妈了X,你停我的矿弄啥,这时平均家的屋门已经开了,当时开门时声音很响,紧接着我就听见打架的声音和喊叫的声音。当时吉X军打电话给我说:“我去找平均去,他又横(土话,欺负的意思)我类”,我说“你去,你去我不去”,他第二次给我打电话时说:“你在哪里,我五分钟就到了,你也过来吧,过来去说说到底咋回事类”,吉X军给我打的两次电话,第一次口气听起来感觉他比较生气,第二次感觉口气很平常。

4、证人张X欣证言。2009年9月11日晚村书记焦X法叫我去村计生专干武X茹家商量关于铝石矿挖地的事。当时有焦X法、我、武X茹、李某甲、白X会、王X海六个人,焦X法说铝石矿的人挖地,和我们签协议没我说就不知道这事,矿上人买地就没通过我。然后焦X法书记说让我、白X会、武X茹、李某甲一块到矿上挡住不让挖,让矿上人找村书记或者找乡里说事,然后焦X法又说让平均为主带我们去。这我们四个人一起到马X营的矿上,挡住不让挖了,矿上当时没啥人,我们又瞅瞅看见一辆面包车,用手电筒照照里面有一个人在睡觉,这时,我尿急就去旁边小解去了,然后听见何X印、李某甲二人在吵,我听见何X印说你拍我车弄啥平均说我喊你喊不醒拍你车咋了李某甲又说这是集体的耕地,不让挖。何X印说啥鸡巴集体的地不能挖,何X印又说山上的地你都没有说是集体的地下来我、中会说何X印,我们上来挡住是村上的意思,有事找村里大队或者乡里都行。当时,李某甲和何X印吵的不是太厉害,何X印不知道给谁打的电话说平均上来找事,别的我也没有听清楚,然后我们就说啥上来找事,是大队让我们上来说事类,你是打工的,俺也是当兵的,有事叫老板找大队说了。然后,我们就一起从矿上下来了,当时我们去矿上是晚上十点多,在矿上停了二十多分钟。我回家后到晚上两点多,书记焦X法、武X茹两人喊我,说李某甲叫打住了,打不中了,然后我穿上衣服就和他们俩一起去了李某甲家里,到的时候刑警队和派出所的人都到了。

5、证人白X会证言。昨天晚上大概九点多,村支书焦X法到俺家说:“矿上又开始了,咱得说说”。这我和另外一个组长张X欣到村计生专干武X茹家,书记说叫村支部委员李某甲领着我、仁欣、换茹上矿上,叫矿上先停下来,等他们和村上说好再开始。这我们四个人到村北边铝石矿上,我们让其中一台钩机停下来,然后往下面走,碰见矿上的学印。学印问平均为啥上来,又没占平均家的地。平均说是集体的地。他们俩吵了几句,被我们几个劝开来。我和仁欣对学义说,上来的目的是让他们先停下来,等和村上说好再开始。最后学印说明天和村上说。他们也停了,这我们几个就下来了。我们前后在矿上不超过半个小时。矿上现在挖的地和村民签了协议,没有和村组说好。

6、证人武X茹证言。到矿上时大概快十点,到矿上后,李某甲和张X欣去到一辆灰色的昌河车处,李某甲喊学印,何X印把车门打开,很恼火,说李某甲“你想咋着类”。李某甲接住说你们挖住集体的地了,我们来问问。何X印说那是你的地李某甲说不是,何X印又说那你找啥事,我们高处走的那条路你都上来找事,我看你这几天都在矿上转,都想找事,你去那儿活动准备找事我都知道。这李某甲说这几天我都一直放牛,这何X印就想动手打李某甲。白X会、张X欣就赶紧把他们两个劝开了,何X印就给矿上的人打电话说李某甲上来闹事类,把车开到李某甲门口,给谁打的电话不知道。何X印对着李某甲说你看人家中会、仁欣、换茹都没听人家说啥,就你一直想找矿上事。张X欣说你挖村上的地,村里、组里都不知道,你们和村里、组里协商好了再挖。何X印说给领导打电话,明天叫矿上负责人给村里书记见面说这事,俺几个人感觉何X印口气挺好又说明天说这事,这我们几个就走了。何X印说现在十一点了,十二点就停。然后我们几个人到村里商量了一下,如果明天矿上来人说事就协商,如果没人来,明天早上七点咱们几个再上矿上拦住。当时应该是十一点二十五分钟左右,因为那时我回家后肚子不舒服去厕所后看了一下时间是十一点三十分,这时听到狗叫声和吵架声,外面很乱,都是从北边传过来的,可能是李某甲家,这我就赶紧给徐素芳打了一个电话,让她给李某甲的二儿子李X奇打个电话,说你爸可能出事了,好像有人打你爸。当时我害怕没有出去,我上到楼上看李某甲家,这时外头已经没有啥动静了,然后我就回屋睡了。

刚躺下,李X奇就给我打电话(11点47分)说你能睡着,你出来看看,这我就去李某甲家。到他家门口看见派出所的车也到了,我和派出所的人一块进去,我看见李某甲坐在屋里门口西边一个圈椅上,满脸是血,左手的食指有一个小伤口,额头上有两个伤口,屋门口西边有一块带血的青砖,地上好多血,屋里西侧小屋门口的桌面上都是血,放轧面条机的桌子上有一个白色的直板手机。派出所的人问这是谁的,李某甲的三儿媳妇焦X娟说是来打架的人丢下的,停了一会儿刑警队的人去了,在拍照的时候在西边小屋的桌子面上或着缝纫机上放有一把带血的头处宽,长一尺多的砍刀,刀把上缠的绿色的炮丝,刑警队的人问这把刀是谁的,李某甲的儿子李X奇给李某甲打个电话,我只听见李X奇打电话时说:“爸刀是谁的”,然后李X奇说刀是谁的我没有听见。

刀是宽头,刀尖是平的,刀身子窄,刀把上缠的绿色的胶皮的炮丝线,刀上有血点,刀是旧刀。

我们四个人到铝石矿上见何X印后,李某甲和何X印两个人吵了起来,当时何X印往李某甲跟前去,被白X会、张X欣隔开了,我怕他俩打架,我把电灯照住看见没有打,何X印把手机掏出来打电话时,我把手机也打开,把当时说的吵的都录下来了,当时录了四分七秒。

大概意思是:何X印对李某甲说今晚不中撵你家去,还有你们在下面等着,先别上来,不中直接到煤窑湾平均家门口。这句是何X印打电话说的,别的没有了。我给俺村书记焦X讲了,并且李某甲的二儿子李X奇也知道,这个录音我和焦X法、高X平一起到电脑商店刻了一张光盘,这张光盘俺书记焦X法交给你们了。

7、证人焦X法证言。2009年9月11日晚,李某甲反映马X营的铝石矿挖到村X组耕地。就组织村干部武X茹、王X海,组长张X欣、白X会及李某甲在武X茹家商量,由李某甲、武X茹、张X欣、白X会到矿上让矿上先停工。到家11点多,12点多李某甲的儿子李X渠说李某甲让砍翻了,派出所的人已到李某甲家。

8、证人王X海证言。证实2009年9月11日晚上,焦村X村书记焦X法叫其到本村计生专干武X茹家商量关于铝石坑挖地的事,当晚有焦X法、武X茹、李某甲、白X会、王X海、张X欣,焦X法让李某甲、白X会、张X欣、武X茹一块到矿上挡住不让施工,后四人到马X营的铝石矿上挡住不让施工,李某甲与何X印发生争吵的过程。

9、证人刘X证言。2009年9月11日晚23时许,我丈夫李某甲刚从外面回到家,我当时在西耳房睡觉,我听见有人提着我丈夫李某甲的名骂道:“平均,X您娘,你出来!”我出来看见我丈夫和X军对打,也没见我丈夫和X军拿有东西,接着又进来两个人,手里拿有棍之类的东西,就开始打,朝我丈夫李某甲头上夯,X军的头拱到我丈夫的怀里,那两个人就用棍夯我丈夫,我拉夯我丈夫的人,他们把我甩到一边,我倒在地上,磕着我的后脑勺了。他们打有一会,孟军和那两个人就走了。

李某甲头上有两个伤口,满脸是血,胳膊上也有伤,左手指也有伤。X军手里拿没拿东西,我没在意,和他一块的那两个人手里拿有棍之类的东西。

他们当时拿刀没有我没有注意,我没有见我丈夫拿刀,我家有一把尺多长的砍刀,刀身发黑,刀是单刃的,这把刀我也不注意,平时这把刀都是我丈夫李某甲拿着去村里的坛磨沟里修俺家承包的杨槐树,刀的头是齐头,平时这把刀在家哪放着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家里有把这刀,平时我不管。

10、证人焦X娟证言。今天晚上我公公李某甲被打时我在家,今晚就我和我公公、公婆在家,我在堂屋东耳房里,我公公和公婆在西耳房住。今天晚上11点半左右,我听见屋门响了一声,我穿好衣服到客厅里,见三个陌生人围着我公公,三个人中一个人中拿着砖头和木棍,用棍夯我公公的头和背,另外两个人也围着我公公用木棍夯,我公公喊着要报警,他们跑到大门口,不知道朝哪个方向跑了,前后不超过五分钟时间。当时没开灯,我没看清,只看见一个人个子较低,还有一个人拿着刀。

11、证人李X渠证言。2009年9月11日晚的事是我爸在卫生院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的,我知道后就直接去我父亲家了。当时我爸给我打电话时已经是凌晨0时30分左右。我当时到我父亲家后,咱们派出所的人就在那里,都不让我进,这我骑摩托到俺村书记焦X法家把他喊起来,带着他又到俺父亲家,这我和他一块进家了。我进家后看见派出所的魏所长就在屋里坐着,屋里还有好几个人在看现场,说不让我踩着血,我在屋里没有打电话就出来了,直接去卫生院了,后来又直接和我爸一起到四院了。我当时进到俺父亲家就没有给俺父亲打电话,我就直接去乡里卫生院了。

12、证人李X奇证言。2009年9月11日晚,俺村的计生专干给我打电话说矿上的人去俺家打俺父亲了。这我就赶紧去我父亲家。到我父亲家时,时间应该不超过晚上12点。到我父亲李某甲家后看见屋里满地是血,看见我父亲满脸是血。这我问我爸啥样,我爸说没事,这我就给我爸说先上医院吧,随后我再报警,这我父亲说他已经报过警了。停会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用派出所的车把我父亲送到乡卫生院了,我没有去,我父亲和我母亲去乡卫生院了。当时派出所的人在俺父亲家,刑警队看现场的人后来也去了。刑警队的人在我父亲家西屋里找到一把一尺多长的刀,刑警队的人问我这把刀是咋回事,我说不知道。后来我给我父亲打电话问家里有刀没有,我父亲说有,我一直等到刑警队的人都看完现场走。

当时刑警队看现场的人在西屋的缝纫机上看到这把刀后,问我这把刀是咋会事我说不知道。后来我给我父亲打电话问一下,刑警队的人说不用打了。但是我不放心,我给我父亲李某甲打了一个电话,问我爸家里有一把刀没有,我爸说有,下来我说就这吧,我就把手机挂断了,当时我想这把刀就是俺父亲的刀。

缝纫机上放的刀我不确定是不是我父亲的,我没有见过。我以前就没有见过我父亲家的刀。我父亲被派出所的警车送医院了,我在家里面照看家,一会刑警队的工作人员来看现场,其中一个工作人员在我父亲屋里缝纫机上搜出一把砍刀,然后问我这把刀怎么回事,我说我也不知道,因为我也不在这住。我就给我父亲打了一个电话问家里有一把刀没有,我爸说有一把刀,下来我说就这吧,我就把手机挂断了。

13、证人魏X召证言。2009年9月11日晚,接到110指令,我们派出所出警到李某甲家(焦村X组),到李某甲家后,李某甲因受伤我们用车将其送到焦村乡卫生院。因需勘查现场,我们通知技术室,在王X智队长勘验现场时,在李某甲家里屋的缝纫机上发现一把一尺多长一寸多宽的砍刀,我和李某甲家二子李X奇在场。当时王X智队长问这刀是咋着类,李X奇给李某甲打电话,问道西屋缝纫机上放的刀是咱家的吗李某甲回答刀是咱家的。这李X奇当时对我和王X智队长说刀是他父亲的。

14、证人吉X光证言。2009年9月11日23时许,我在家里睡觉,吉X军给我打电话说“李某甲找我商量事,你给我送到矿上”,我说行。我就开着我的五菱之光(没有车牌号)接着吉X军,我俩就开车到焦村乡煤窑湾李某甲家,车停到李某甲家附近路边,吉X军先下车,就一个人去李某甲家,我在车上,约过了二分钟,我听见吉X军喊“他砍住我了”,我就赶紧下车。下车后我见李某甲掂把刀在撵吉X军。这时何X印过来了,学印将吉X军朝我开的车上拉。我听见学印喊“又砍住我了,赶紧将我送医院去”,我去跟前,我将吉X军抱到车上,学印也上了我开的车,然后,我们仨人就开车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了。我与吉X军自去李某甲家,到离开时我俩自始至终手里都没拿任何东西。

15、证人马X营证言。2009年9月11日晚10点半左右,在我矿上的何X印给我打电话说李某甲带着人来矿上让咱停矿,我问学印他们为啥让咱停,学印告诉我说不为啥,我给何X印说:“你给他们说,这半夜了,不中明天到大队给他们说”,这何X印说,李某甲他们不中,今天晚上非让停。这我说停就停吧,本来咱就准备停,下来何X印给我说不中给吉X军打个电话,我说行。停了一会,吉X军给我打电话说,何X印给他打电话说在矿上何X印和李某甲吵起来了,也不知是打起来了,吉X军说他先上去,我说行,我马上也过去。把电话挂断后,我在办公室停了一会,抽了根烟,我寻思着怕矿上再出啥事(打架的意思),我就开车也往矿上赶,走到市标附近时,我接到何X印电话说吉X军叫砍不中了,叫我在医院门口等着。

吉X军是我妻弟。焦村X村属于金华公司的矿带,金华公司办有探矿证,我在焦村X村是探矿,并且我拥有那里的林权证。当时吉X军给我打电话说去矿上,我说到矿上给人家协调一下,他们要协议给他们看协议,要是想要钱,看他们准备要多少,我随后就到。

16、证人袁X光证言。2009年9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看见何X印开着车把车停到伙房的门口,他下来对我和完X杰说饭不中,你俩先等着,他和吉X军一块到后边平均家说点事,吉X军快到了。说完何X印就走了,我看见一辆车从北边过来了,车过去不到一分钟时间,我听见有人“哎呀、哎呀”喊叫,又听见何X印喊快来人呀,我和完X杰就一块跑着往车停的地方去了。到那里后,看见那一家没有院墙,何X印拦着吉X军的胸口从院里出来了,当时我看见吉X军一头血,身上也有好多血,我们两个看见后赶紧把吉X军抬上车,何X印上车后,我们一起往城里赶,在路上我看见吉X军脖子有一个大口子,我就捂住,后来碰见120车后送医院了。

我们去李某甲家没拿东西,去时车在路边停着,离李某甲家有几十米,车上小灯亮着,当时我们两个跑到李某甲家门口时,没看见车上有人,看见吉X光在李某甲家门口立着,何X印架着吉X军到门口了。

没有见吉X光手里拿东西,我看见他时感觉他好像心里怕了,站在李某甲家门口愣那一会,何X印把吉X军架出来到他跟前,他才扶住把吉X军抬车上了。只知道他们两个人是在平均家受的伤。吉X军被打伤前我没听见有人骂人,我不认识平均,平均姓啥也不知道,平均家在哪里在出事前我也不知道,以前可能见过面但不知道叫啥。

17、证人完X杰证言。2009年9月11日晚上,我和袁X光在矿上看水泵,看到大约晚上十点多钟,都去矿上在村上租住处吃饭,下来之后在院子里碰见何X印,何X印说村上的平均让铝矿停了,也不知有啥事,吉X军来了,我去看看。他走了之后,我和袁X光到厨房看看,也没有啥吃的,就从院子出来,我和袁X光就想着去矿上看看水管、水泵,顺便从平均家门口过去看看。我们走到离平均家有几十米远的地方,听见平均家好象有人喊叫的声音,于是我们就快走了几步,看到平均家门口有十几米的地方停着一辆五菱车,我看见吉X光在车上坐着,我说过来了,吉X光说来了,我说咋回事,孟光说不知道,你们俩过去瞅瞅。这我和袁X光就往平均家去了。平均家没有院墙,到他家附近,我看见何X印搂着吉X军的腰,连拖带走的已经从平均家出来了。我看见平均家屋里灯亮着(灯光不强,很弱),也没有出来,看见平均露着半个身子,另外还有两个女的,但是没有瞅清是谁,这何X印看见我和袁X光之后,就说快点嘛,砍住孟军了,赶紧去医院。这我们俩赶紧跑到跟前,吉X军当时身上都软了,我们三人抬着他,跑到车跟前,抬上车之后,我们五个人(我、袁X光、吉X光、何X印、吉X军)就进城往医院,路上看见吉X军歪在车座上,我和袁X光扶着。另外在车上我看见何X印也受伤了,他好象给马X营打了电话,我当时只顾着孟军,不记得说啥了,大概是说孟军受伤了,正往医院送,他受伤是头上,他一只手捂着脑后,另一只手摄住前额的伤口。我们到乔家大院附近碰见120的车,就将吉X军抬上车后,先走了,然后我们四个人进城也到医院了。

18、录音资料。证人武X茹用手机在李某甲与何X印争吵时的现场录音,与武X茹、张X欣、白X会的证言可相互印证,其中何X印当时对李某甲说“不中今儿黑(晚上)撵你家去,这说到明处”。

19、豫公(汝)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李某甲家堂屋内,在屋门内南侧靠北墙有一部缝纫机,缝纫机上北端有一把砍刀。院内和路上勘查无发现有带血的棍棒、石砖类。

20、鉴定结论。

(1)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何X印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3)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吉X军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4)河南省平顶山公安局公刑鉴(DNA)X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李某甲家堂屋内南侧地面血迹所得DNA图谱与李某甲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李某甲家厨房门口地面上血迹、厨房西侧水缸盖上血迹、堂屋北侧地面血迹、西卧室门口小方桌上血迹、砍刀上贴有标签面血迹、白色手机上血迹所得DNA图谱与吉X军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砍刀上未贴标签面血迹所得DNA图谱与何X印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吉X军发生争执后,持砍刀先后致吉X军重伤、何X印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该砍刀是被害人吉X军所持,李某甲是从吉X军手中夺过来的”意见,经查,和吉X军同去的其他人均证实吉X军当时到案发现场时没有拿刀;案发后,李某甲之子李X奇在公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给李某甲打电话询问后,告知刑警队工作人员刀是李某甲的,这一事实可由证人武X茹、李X奇、魏X召证言相互印证,故对其辩解的这一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李某甲属于正当防卫的意见,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本案中,吉X军虽边骂边进入李某甲家中,但其本人并未对李某甲人身实施有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此情况下,用砍刀致伤吉X军、何X印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被害人及代理人提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本案当时事发突然,被告人李某甲持刀砍伤被害人时,其主观意图并不确定,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造成伤害的实际结果,本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害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刑事责任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李某甲身为村支部委员,受村支部书记委派到铝石矿阻止生产,其本人并无不当,但由此却引起矿方对李某甲不满,从而联系人员到李某甲家中。被害人吉X军在晚上十一点半左右,边骂边进入李某甲家中,引起双方争执并发生伤害行为,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故对被告人李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X军当庭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要求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国强

审判员常占伟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邵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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