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0月1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