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新乡市卫滨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老龄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林堂,新乡市牧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焦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焦某某、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审判员张立东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