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劳动人事部副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刘某,被上诉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8日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