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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裴某某要求宣告张立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人裴某某要求宣告张立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裴某某诉称,张立云于2006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其儿子裴某斐随其生活,为裴某斐的抚养问题,请求法院宣告张立云为失踪人。

经查,张立云,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X镇X村,系申请人裴某某之子裴某宽的妻子。裴某宽与张立云于2003年4月育一子,取名裴某斐。张立云于2006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裴某宽因病去世,裴某斐现随申请人裴某某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4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立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立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裴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立云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立云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欣

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胡培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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