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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田庄村民组、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卫东区司法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平顶山市卫东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X乡X组,住所地田庄村。

代表人常某某,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X乡X组(以下简称田庄村X组)、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9日、7月7日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邢智慧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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