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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肖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邵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梅坤,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鸿昌化工集团邵阳办事所营业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新年,湖南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6)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2日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杨梅坤,被上诉人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新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肖某某损失共计x元(含已支付的x元),余款x元在双方当事人签字之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由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将此款汇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宝东营业部开户名:邢培账号:x),再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给肖某某,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事提起诉讼;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8050元由肖某某负担2350元,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5700元,二审诉讼费5700元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免收。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铁英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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