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邵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梅坤,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鸿昌化工集团邵阳办事所营业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新年,湖南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6)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2日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杨梅坤,被上诉人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新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肖某某损失共计x元(含已支付的x元),余款x元在双方当事人签字之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由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将此款汇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宝东营业部开户名:邢培账号:x),再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给肖某某,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事提起诉讼;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8050元由肖某某负担2350元,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5700元,二审诉讼费5700元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免收。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铁英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