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38岁。
被告张某某,女,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婷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