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会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38岁。

被告张某某,女,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婷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