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春里X栋X号。
被告中华书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罗大伟诉称:我是《万里长城老龙头》、《燕塞湖》、《鹈鹕》和《角山长城》四件摄影作品的作者,其中《万里长城老龙头》是未发表作品。2003年12月和2004年1月,我发现被告中华书局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中国旅游指南热线游北京·天津·秦皇岛》一书中使用了我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四件摄影作品;在其出版的《中国旅游指南秦皇岛·北戴河》一书中,使用了上述四件作品的前三件。被告中华书局未经许可在其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擅自公开发表、使用我的摄影作品,既不署名,也不付酬,且对作品进行剪裁、篡改,侵犯了我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x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解决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华书局就其侵害罗大伟上述四件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罗大伟赔礼道歉(已执行);
二、中华书局于调解书生效之日向罗大伟支付赔偿金一万三千零五十元人民币(已执行);
三、罗大伟承诺就上述侵权行为不再追究中华书局的其他法律责任;
四、中华书局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如需重印载有罗大伟摄影作品的《中国旅游指南热线游北京·天津·秦皇岛》和《中国旅游指南秦皇岛·北戴河》两书,须征得罗大伟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某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郎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