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范某,女,汉族,住(略)。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戈某,男,住(略)。
被告范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顾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范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经审理查明,范某(2001年1月死亡)与顾某(2001年9月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被告范某、范某。被告范某、顾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双方之子女。1983年12月,由范某、原告、被告范某、顾某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获得批准后在(略)建造X幢二层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地号某乡X村某丘<32>)X幢二层楼房,其中东首一上一下楼房中的上层房屋1间归原告范某所有;底层房屋1间归被告范某、顾某共同共有;其余房屋归范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6元,减半收取2,078元,由原告范某、范某各半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