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柴××,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北京××图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