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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柴××,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北京××图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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